(2015)登民一初字第2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378号原告张某某,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77年3月11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舒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武学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