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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一初字第2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一初字第2378号原告张某某,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某,女,1977年3月11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舒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武学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