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郊刑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XX犯行贿罪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
案由
行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郊刑初字第61号公诉机关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XX,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于佳木斯市,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因涉嫌犯行贿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佳郊检诉刑诉(2015)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X犯行贿罪,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文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绍禹为了其提职得到帮助,分别于2009年9月底及2011年春节前,到时任佳木斯市市委书记林XX(另案处理)的办公室,送给林XX价值人民币9千余元的浪琴牌手表一块和人民币1万元。经侦查,被告人王XX于2014年11月4日被本院传唤到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王XX供述;证人林XX、赫XX、张X证言;被告人王XX任职文件、干部履历表、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证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捕经过等证据,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被告人王XX犯行贿罪予以惩处。被告人王XX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行贿罪不持有异议,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2008年末,被告人王XX通过工作关系结识时任佳木斯市市委书记林XX(另案处理),其请托林XX在其提职问题上给予关照。2009年4月,被告人王XX被提拔为佳木斯市环保局副局长,行政级别从正科级提到副处级。被告人王XX为了感谢林XX,分别于2009年9月底及2011年春节前,到林XX的办公室,送给林XX价值人民币9000余元的浪琴牌手表一块和人民币1万元。经侦查,被告人王XX于2014年11月4日被传唤到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人王XX供述:我现任佳木斯市环保局副局长,我是在2008年通过工作关系认识的市委书记林XX,我就和林XX说让其帮忙提拔。2009年4月的时候,我调任环保局担任副局长。2009年9月底,我花9000多元人民币购买了一块男士的浪琴手表,在林XX的办公室将手表送给了林XX。2011年春节前,我拿1万元人民币去林XX的办公室,说过节了来看看领导,就将1万元人民币送给了林XX。2、证人林XX证言:证实我任佳木斯市市委书记期间收过王XX给其的手表和1万元人民币,因为王XX提拔为环保局副局长,在提职过程中其帮了王XX,所以王XX才会送其手表和1万元人民币。3、证人赫XX证言:证实2009年的时候,我任佳木斯市郊区区委书记,我接到市委书记林XX的电话,让我把王XX的任职情况报到市委组织部,过了不久,王XX就被任命为佳木斯市环保局副局长。4、证人张X证言:2003年我和林XX在一起之后,林XX就开始陆续给我钱,也给过我名表。5、卷宗另有被告人王XX任职文件、干部履历表、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证明、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X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其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X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XX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朴雪梅人民陪审员 高月林人民陪审员 吴亚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韩金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