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邵中立一终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杨永武、株洲市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琦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永武,株洲市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邵中立一终字第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永武。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武,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永武,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琦。上诉人杨永武、株洲市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2015)邵东民初字第124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邵东县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原审裁定错误,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合同纠纷。2014年9月26日,上诉人株洲市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甲方)和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丙方)与作为出借人的(乙方)被上诉人王琦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第9条规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均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在出借人本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因该协议管辖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本案中,被上诉人王琦系出借方,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均在湖南省邵东县,故邵东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杨永武、株洲市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王琦没有借钱给上诉人,并不是本案的债权人,其所提供的协议内容是虚假的”理由,应是审理阶段解决的问题,故上诉人杨永武、株洲市天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株洲市顺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康 洁审 判 员 刘见平审 判 员 王星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阳陈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