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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执字第90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于阳与深圳市耐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他民事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X,深圳市耐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执字第9024号申请执行人于X,户籍地址辽宁省北票市。被执行人深圳市耐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XXXXXXXXXXXXXXXXX(仅限办公)。法定代表人余XX。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福劳人仲案[2015]122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深圳市耐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0000元及利息和相关费用。至今,被执行人尚��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深圳市耐思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存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来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黄小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