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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尹菊香、李波、李玉龙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菊香,李波,李玉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822号原告尹菊香,女,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波,男,1987年6月2日出生,汉族。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玉龙,男,系新宁县飞仙桥乡政府公务员。原告李玉龙,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住所地:新宁县金石镇解放街15号。负责人肖政辉,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邹童群,男,系该银行职工。委托代理人佘国宏,男,系该银行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尹菊香、李波、李玉龙与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菊香、李波、李玉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尹菊香、李波、李玉龙负担。审 判 长  李异龙代理审判员  李兴民人民陪审员  肖才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胡芳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