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榕刑执字第66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钱长江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榕刑执字第6676号罪犯钱长江,男,1971年6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周宁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榕城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30日作出(2005)狮刑初字第1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钱长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继续追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15345元发还被害人。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17日以(2005)泉刑终字第59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5日以(2008)榕刑执字第618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1年1月21日以(2011)榕刑执字第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于2013年6月19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3317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福建省榕城监狱于2015年8月1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钱长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钱长江已缴纳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钱长江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钱长江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钱长江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该犯未积极履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钱长江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缴纳的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4年3月17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 琼代理审判员 张伟代理审判员林星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