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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渡法民初字第012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颖与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1275号原告张颖,女,汉族,1978年1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委托代理人聂立浩,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张梅,重庆渝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3815-7。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建英,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胡军,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张颖与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颖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颖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颖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张颖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远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