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1108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杨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