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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民初字第0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01108号原告刘某,女,199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某,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杨丽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