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一(民)初字第7161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李少英,上海旭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被告王某丙。被告王某丁。被告王某A。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A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8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予以免缴。审判员 叶 珣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周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