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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南民初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思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思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南民初字第00492号原告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南一,任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文斌,陕西彩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思宏,又名刘恩红。委托代理人雷军良。原告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思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樊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杨文斌,被告刘思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2007年8月14日,被告刘思宏与原告签订《信用借款合同》,约定从原告处借款20000元用于购房,月利率为11.7‰,借款期限三年,从2007年8月14日起至2010年8月14日止。之后,被告刘思宏一直没有清息。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没有归还借款。故请求:1、要求被告刘思宏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并支付从2007年8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按11.7‰的月利率计算的利息及罚息,二被告对以上债务互负连带责任;2、本案案件受理费及律师代理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放弃律师代理费和罚息的请求,并于庭审之后撤回对被告雷军良的起诉。被告刘思宏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刘思宏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洛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息11.7‰计算,从2007年8月14日起至还清借款之日止)。上述判决给付内容,被告逾期不履行,原告可在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452元,由被告刘思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樊鑫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邢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