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7-02-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其塔木分理处与袁立伟、尹方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u0026#xD;u0026#xA;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其塔木分理处,袁立伟,尹方龙,杨春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九民初字第122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其塔木分理处。负责人姜国全,九台市支行其塔木分理处主任。地址:九台市其塔木镇)。被告袁立伟,男,汉族,1982年12月22日生,住九台市。被告尹方龙,男,汉族,1977年5月21日生,住九台市。被告杨春秋,男,汉族,1977年2月14日生,住九台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其塔木分理处诉被告袁立伟、尹方龙、杨春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方军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负责人姜国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袁立伟、尹方龙、杨春秋经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袁立伟在2013年3月28日与我行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授信额度3万元,额度有效期限三年,用款方式自助可循环。担保方式为保证人担保贷款,担保人为尹方龙、杨春秋。袁立伟在借款合同有效期间先后用信2笔,贷款到期日为2013年3月28日;2014年2月17日贷款3万元,第一笔贷款本息已全部还清。最后单笔贷款2015年2月16日到期,2015年2月2日袁立伟偿还1万元,尚欠2万元。被告袁立伟未能履行还款义务,被告尹方龙、杨春秋也未能履行担保还款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袁立伟偿还其所欠我行的贷款本金2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尹方龙、杨春秋负连带担保责任;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袁立伟、尹方龙、杨春秋无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袁立伟在2013年3月28日与原告签订《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借款本金额度3万元,额度有效期限三年。借款利率在每笔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0%。用款方式自助可循环。贷款人根据每笔借款凭证约定的时间,将借款金额划入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的惠农卡账户,在上述期间和最高借款本金余额内,借款人申请用款,双方不再逐笔签订借款合同,但借款人需填写《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用款申请书》,经贷款人审批同意后方可用款。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等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借款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一次性还款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日起二年;分期偿还的,保证期间为每期还款日起二年。担保人应主动了解债务人经营状况及本合同项下各类业务发生、履行情况。本合同项下发生的每笔借款凭证或者相关债权凭证不再送达担保人。借款担保人为尹方龙、杨春秋。袁立伟在借款合同有效期间先后用信2笔,贷款到期日为2013年3月28日;2014年2月17日贷款3万元,第一笔贷款本息已全部还清。最后单笔贷款2015年2月16日到期,2015年2月2日袁立伟偿还1万元,尚欠2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九台其塔木分理处与三被告于2013年3月28日签订的《最高额担保个人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被告袁立伟2014年2月17日在中国农业银行九台其塔木分理处申请贷款,中国农业银行九台其塔木分理处依约已发放贷款。按合同约定,每笔借款的金额、期限等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合同组成部分,被告应按借款记账凭证上记载履行还款义务。借款人袁立伟最后一笔借款发生在合同履行期间内,贷款到期后被告袁立伟未如期还款,保证期间亦未超过借款到期日起二年,故被告尹方龙、杨春秋应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袁立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台市支行借款2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2月17日至2015年2月16日按利率8.4%计算,从2015年2月1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利率12.6%计算)。二、被告尹方龙、杨春秋与被告袁立伟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三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