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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072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路南与被告温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南,温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726号原告路南,女,汉族,1984年6月16日生,志丹县住房公积金办公室职工,现住宝塔区南寨砭安置小区*单元****室。被告温娜,女,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路南诉被告温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住所地及联系方式,也未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明,致本院无法及时向被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开庭传票,无法开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路南对温娜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原告已预交,实际予以免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惠蓉审 判 员  石亚弟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刘海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