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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自民二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徐恩足、马玉琴与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恩足,马玉琴,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二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恩足,男,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代理人温厚平,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厚荣,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玉琴,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代理人温厚平,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厚荣,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委托代理人钟萍,该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志新,自贡市沿滩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徐恩足、马玉琴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4)自流民初字第2392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恩足、马玉琴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二审过程中,当事人撤回上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恩足、马玉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为575元,由上诉人徐恩足、马玉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伟贤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曾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