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民二终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徐恩足、马玉琴与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恩足,马玉琴,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二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恩足,男,196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代理人温厚平,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厚荣,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玉琴,女,1964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岭市。委托代理人温厚平,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厚荣,四川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委托代理人钟萍,该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志新,自贡市沿滩区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徐恩足、马玉琴因与被上诉人四川长隆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4)自流民初字第2392号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恩足、马玉琴于2015年9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二审过程中,当事人撤回上诉系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恩足、马玉琴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为575元,由上诉人徐恩足、马玉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曾伟贤审判员 周 勇审判员 李 彬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曾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