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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执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合肥嘉利置业有限公司与合肥福特置业有限公司不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嘉利置业有限公司,淮南福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淮执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嘉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组织机构代码xxx。法定代表人:何福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智灵,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南福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组织机构代码xxx。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2013)皖民二终字第001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4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淮南福特置业有限公司在你行开户号xxx存款209143.45元予以划拨。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魏 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方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