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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城法执字第10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吴泽武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泽武,竺青,赖文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城法执字第1038-2号申请执行人:吴泽武。被执行人:竺青。被执行人:赖文清。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泽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竺青、赖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该判决,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75095.36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吴泽武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171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竺青的房地产权。现查封期限将届满,需继续查封上述房产及其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竺青的房地产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准转让、抵押、租赁、赠与,及其它方式进行处分。如需要继续查封上述房地产,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耀审判员 陈立灿审判员 李国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蔡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