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执字第002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荆门市通旺达物流有限公司、李华清与被执行人荆门市晶辉置业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荆门市通旺达物流有限公司,李华清,荆门市晶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执字第00286-1号申请执行人荆门市通旺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华清。被执行人荆门市晶辉置业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分别于2015年8月6日、8月11日作出的(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569号、(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570号、(2015)鄂掇刀民初字第005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荆门市晶辉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荆门市晶辉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荆门市通旺达物流有限公司、李华清偿还借款本金1228万元、利息382万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76400元、执行费158750元。但被执行人荆门市晶辉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荆门市晶辉置业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区委党校以南(鸿景佳园)2号楼203、206、304、403、404、405、406、503、504、505、506、602、603、604、605、606共16套房屋;7号楼201、202、203、302、303、402、403、501、502、503、601、602、603共13套房屋;8号楼201、202、203、204、301、302、303、401、402、403、404、501、502、503、504、601、602、603、604共19套房屋;9号楼201、202、203、302、303、401、402、403、501、502、503、601共12套房屋;10号楼201、202、203、204、301、302、303、304、401、402、403、404、501、502、503、504、601、602共18套房屋,合计78套房屋。二、被执行人荆门市晶辉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荆门市晶辉置业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荆门市晶辉置业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荆门市晶辉置业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饶 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官昌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