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新乡市开达建材厂、范加刺与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新乡市开达建材厂,范加刺,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开达建材厂,住所地河南省封丘县。负责人范加刺,厂长。上诉人(原审被告)范加刺,男,1964年2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文献,总经理。上诉人新乡市开达建材厂、范加刺因与被上诉人安阳市方正钢板仓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5)文宝民初字第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新乡市开达建材厂、范加刺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发生纠纷后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新乡市开达建材厂、范加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及处理结果均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任 伟审 判 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于芳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