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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河北精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与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精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检验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高民二初字第00304号原告河北精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319号。法定代表人宋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郝钦欧,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晋光,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江平路230号。法定代表人蔡永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精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检验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北精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广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河北精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精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河北精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负担350元。审判员  邢雪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