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广民二初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河北秦天管业有限公司与广宗县金腾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秦天管业有限公司,广宗县金腾热力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二初字第204号原告河北秦天管业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广宗县城东新区创业大道。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秦亚洲,该公司经理。被告广宗县金腾热力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广宗县城东新区创业大道。组织机构代码证号:××。法定代表人肖振河,该公司经理。原告河北秦天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宗县金腾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为保证判决后顺利执行,于2015年9月7日向我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广宗县金腾热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0元。原告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秦天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广宗县金腾热力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卫胜文人民陪审员  李卫国人民陪审员  刘志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丽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