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王少彦与申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汕澄法莲民初字第186号原告王少彦。被告申清。原告王少彦诉被告申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余洛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少彦、被告申清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少彦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年初相识并谈婚,2008年生育儿子王俊炼,2010年12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2月22日生育女儿申尹函。原告婚前对被告了解不深,草率成婚。婚后原、被告经常因为琐事发生争吵,而且被告长期殴打原告,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决非婚生儿子王俊炼、婚生女儿申尹函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相应抚养费用(每人每月各800元);3判决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王少彦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户口簿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主体资格;3、结婚证2本,证明原、被告结婚的事实;4、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2份,证明原、被告生育儿女的事实。被告申清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申清没有提供证据。本院查明,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均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认定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8年11月16日生育儿子王俊炼,2010年12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12月22日生育女儿申尹函。2015年8月10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夫妻矛盾主要是未能正确处理家庭关系,只要双方能冷静处理矛盾,解决存在问题,应该能维持完整家庭。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但未能提供相应的依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维持和谐婚姻家庭,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少彦与被告申清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少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余洛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蔡奋腾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