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章秀福与杨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秀福,杨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0839号原告章秀福,男,197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张崇云,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罗鑫,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小红,女,197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章秀福与被告杨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秀福于2015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秀福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秀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交纳715元,由原告章秀福负担。审判员 蒋祯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明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