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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执字第03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康慧霞与张世平、乔润琴民间借款纠纷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慧霞,张世平,乔润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3393号申请执行人康慧霞,女,1984年10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张世平,男,1965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乔润琴,女,1968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在执行康慧霞依据本院(2015)神民初字第0578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世平、乔润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康慧霞偿还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180元,执行费3475元。本案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经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乔润琴自愿将自己与张世平共有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丽景家园南区35号楼2单元102室房屋,不经评估、拍卖抵偿申请人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申请人放弃其他要求,该房屋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4180元、执行费347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神民初字第0578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刘文甫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惠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