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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法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山东浩阳新型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浩阳新型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法保字第606号申请人山东浩阳新型工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申请人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无棣齐星高科技铝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学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董海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