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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滨商初字第1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耀元与胡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元,胡庆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滨商初字第1171号原告张耀元。被告胡庆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耀元诉被告胡庆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耀元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沈一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 记员  孙柳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