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知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周丕海与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郑州金成国贸门市部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丕海,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郑州金成国贸门市部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知民初字第144号原告周丕海。委托代理人王丽月,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付晓俊,山东江河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郑州金成国贸门市部。法定代表人贾宝琴,经理。原告周丕海与被告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郑州金成国贸门市部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丕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中国青年旅行社郑州金成国贸门市部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丕海负担。审 判 长 郭 静审 判 员 石利华代理审判员 王绍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董赫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