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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民初字第3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许建中与吴风雷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建中,吴风雷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库民初字第3758号原告许建中,男,汉族。被告吴风雷,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建中与被告吴风雷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许建中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现被告不明确。据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谈洁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