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旌民初字第3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四川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冬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唐冬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旌民初字第3210号原告:四川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莉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国军,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冬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冬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10元,由原告四川亿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郭文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