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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执字第001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湖北鸿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鸿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执字第00160-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鸿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鄂州市杨州镇古塘村。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贵阳国家高新区金阳科技产业标准厂房辅助用房A588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马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按照(2014)马民二初字第00060号民事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下账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瑾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志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