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内中刑初字第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李涵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内中刑初字第320号公诉机关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涵,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2008年7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4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4月14日因本案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5年4月28日该局因李涵涉嫌刑事犯罪,决定撤销行政拘留决定书,并将其刑事拘留。2015年5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15)第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涵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小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3日8时许,被告人李涵在内江市市中区“风向标”网吧内,趁被害人段某某上厕所之机,将段价值1,236元的VIVOX5手机盗走,尔后以13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已被其挥霍。2015年4月12日8时许,被告人李涵在内江市市中区“同步”网吧内,趁被害人代某某熟睡之机,将代价值2,340元的苹果5手机盗走,尔后以15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已被其挥霍。2015年4月14日6时许,被告人李涵在内江市市中区“新概念”网吧内,趁被害人陈某某熟睡之机,将陈价值222元的联想A320T手机盗走,尔后以50元的价格销赃,赃款已被其挥霍。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涵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涵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涵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涵对指控犯罪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3日8时许,被告人李涵在内江市市中区公园街“风向标”网城内,趁100号机位顾客段某某上厕所之机,将其价值1,236元的ViVOX5手机一部盗走。后以130元的低价销赃。2015年4月12日8时许,被告人李涵在内江市市中区公园街“同步”网咖内,趁91号机位顾客代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价值1,825元的iphone5(16G)手机一部盗走。后以150元的低价销赃。2015年4月14日6时许,被告人李涵在内江市市中区北街“新概念”网咖内,趁48号机位顾客陈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在电脑桌上价值222元的一部黑色联想A320T手机盗走。后以50元的低价销赃。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涵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涵的供述,失主段某某、代某某、陈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刘某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挡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被盗物品的价格鉴证意见书,网吧的监控视频,被告人李涵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人口信息表、曾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涵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涵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既自2015年4月14日起至2016年2月13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锦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馨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本案相关条文节选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