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秉刚与吴秉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秉刚,吴秉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吴秉刚,无业。被执行人吴秉桥,农民。本院在执行吴秉刚与吴秉桥合伙协议一案中,因申请人吴秉刚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随州中民再终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前富审判员 陈 浩审判员 胡跃先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