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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吴秉刚与吴秉桥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秉刚,吴秉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176号申请执行人吴秉刚,无业。被执行人吴秉桥,农民。本院在执行吴秉刚与吴秉桥合伙协议一案中,因申请人吴秉刚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随州中民再终字第00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前富审判员  陈 浩审判员  胡跃先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