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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鸡民终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王喜斌、王海龙、王微微与鸡西市辰兴商贸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喜斌,王海龙,王微微,鸡西市辰兴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鸡民终字第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喜斌,男,62岁。委托代理人秦海峰,律师。委托代理人宋艳芬,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龙,男,44岁。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微微,女,34岁。委托代理人秦海峰,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鸡西市辰兴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秋斌,负责人。上诉人王喜斌、王海龙、王微微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鸡冠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喜斌的委托代理人宋艳芬、秦海峰、上诉人王海龙、上诉人王微微的委托代理人秦海峰、被上诉人鸡西市辰兴商贸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宋秋斌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2014)鸡冠民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555.36元(上诉人王喜斌、王海龙、王微微已交纳),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刘伟国代理审判员  徐立群代理审判员  张 晶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苏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