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思民初字第12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吴义文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1213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禾路98-100号,组织机构代码85499075-7。负责人黄海,行长。委托代理人陈理智、陈少堂(实习),福建天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义文,男,197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与被告吴义文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7日以相关事实有待进一步核实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相关事实有待进一步核实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分行负担。代理审判员(曹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林晨)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