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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库执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山东华棉棉花机械有限公司与巴州美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库尔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华棉棉花机械有限公司,巴州美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库执字第1029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棉棉花机械有限公司。被申请执行人:巴州美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人山东华棉棉花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巴州美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巴州美华棉业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2013)历商初字第2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执行标的为1100000元,执行费134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银行查询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0000元,我院依法将其扣划至本院账户,申请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房产、车辆调查也没有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历商初字第2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当被执行人如有可供执行条件,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执1100000元的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吴 萍审判员 段凤梅审判员 胡新安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若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