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某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刑初字第320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因涉嫌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于2015年6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6月24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李红军,广东文功律师事务所律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深宝检刑诉(2015)39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黄林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辩护人李红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系宝安区松岗街道松瑞路26号井冈山红土菜馆老板,其考虑到客人结账时需要发票,就向一个上门销售发票的男子购买了发票。2015年6月8日21时40分许,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松岗派出所民警对被告人陈某所经营的井冈山红土菜馆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涉嫌使用假发票,当场在其店铺收银台里面查获假发票273张(其中100元面值发票172张,50元面值发票101张,经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松岗税务所鉴定,均属于假发票)。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之一、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缴获的假发票273张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阮 志 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曾 雄书记员 吕友媚(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