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法民初字第12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孙敏、张资旋与郭利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敏,张资旋,郭利强,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民初字第1237-2号原告孙敏。原告张资旋。被告郭利强。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于2015年8月18日作出的(2015)临法民初字第123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被告郭利强驾驶的车辆。现被告已履行赔偿义务,申请解除保全。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告郭利强驾驶的鲁G×××××号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扣押。审判员 王成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孙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