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594号原告胡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徐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杨思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