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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594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胡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英山民初字第00594号原告胡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审判员徐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杨思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