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执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诉讼王影、张靖、李海飞、李艳君、李安福、李海英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连执字第0033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法定代表人杨星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影,女,1977年5月7日生,满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光明街5-10号楼4单元1001室,身份证号:210725197705072626。被执行人张靖,女,1979年2月19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岘镇兴隆村小二河屯8号,身份证号:211402197902194016。被执行人李海飞,男,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岘镇大安村小安屯108号,身份证号:211402197311124016。被执行人李艳君,女,1974年2月3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岘镇大安村小安屯108号,身份证号:211402197402034024。被执行人李安福,男,1966年7月8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岘镇大安村小安屯209号,身份证号:211402196607084039。被执行人李海英,女,1967年6月16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虹螺岘镇大安村小安屯209号,身份证号:211402196706164026。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连证执字第26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连证执字第26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齐宏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 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