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古民初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建伟与被告冯艺伟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古民初字第00530号原告张建伟,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xx区xx花园****号,身份证号码21072********。被告冯xx,女,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原告,身份证号码210703********。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伟与被告冯艺伟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建伟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建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薇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陈珊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