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少民初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钟某与冯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昆少民初字第00347号原告钟某。被告冯某甲。原告钟某诉被告冯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屈艳丽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某、被告冯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生育女儿冯某乙,因当时尚未达到法庭结婚年龄,直至××××年××月××日,双方在江西省鄱阳县民政局领取了结婚证。原、被告婚前了解较少,婚后被告并未尽到丈夫的责任,在经济上从未给过原告任何帮助。2014年5月10日,原告因无法继续忍受与被告共同生活,一人离开共同租住的房屋回到原告老家。直至起诉之日起,被告仍未有任何改善婚姻关系的行为,原、被告这段婚姻已经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冯某甲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结婚八年,女儿已经八岁,双方有感情基础。原告年龄较小,被告倍加珍惜,一直以来当亲妹妹对待原告,为了给原告和孩子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被告一直努力工作。由于原告离家较远,对家中父母思念,原告支持被告去年5月份返家探望父母,期间一直保持电话沟通,后期由于时间较长,被告请假两次前往云南接原告回家,但是原告都不肯出门见面。为了家庭,被告一直努力工作,原、被告之间的感情一定会更牢固,恳请法庭给予双方一个机会,判决维持婚姻关系。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随即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生育一女冯某乙,××××年××月××日在江西省鄱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现原告以被告未尽丈夫职责、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婚姻登记信息、户口本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双方共同生活多年并生育子女,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认为被告未尽丈夫职责、对原告及其家人关心不够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本院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及双方对婚姻的态度综合考虑,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对原告的离婚诉请,本院不予准许。希望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积极改正自身不足,对原告给予关心照顾,以实际行动维护家庭完整,为未成年女儿的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钟某与被告冯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钟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屈艳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吴峥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