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7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湖北猴王焊材有限公司与灵石县中宇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苏春怀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猴王焊材有限公司,灵石县中宇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苏春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仙桃法执字第00702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猴王焊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仙桃市毛嘴镇毛嘴大道。法定代表人樊兴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灵石县中宇煤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灵石县夏门镇峪口村。法定代表人苏文,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苏春怀,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人,住山西省。申请执行人湖北猴王焊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灵石县中宇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苏春怀买卖合同纠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9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灵石县中宇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苏文、苏春怀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要求,全部履行向申请执行人湖北猴王焊材有限公司偿还借款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000元,逾期违约金从2011年6月26日起至2014年1月27日止,以借款本息总额1020000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义务。该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湖北猴王焊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现因申请执行人湖北猴王焊材有限公司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灵石县中宇煤化有限责任公司、苏春怀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仙桃民二初字第0190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昌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毛少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