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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海执民字第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海执民字第836号申请执行人魏阿平与被执行人蒋浩杰、陈雪雨、叶茂生、叶茂洪、何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6日作出的(2015)嘉海商初字第2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魏阿平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浩杰、陈雪雨、何福明应承担部分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叶茂生、叶茂洪应承担的190000元未履行,被执行人叶茂生、叶茂洪长期外出,下落不明���且两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两被执行人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海执民字第83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叶茂生、叶茂洪的下落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可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建国审判员  周 敏审判员  毛守群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顾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