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1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申请执行陈现红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陈现红,郝红芹,张振华,张会英,张水泉,陈淑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18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负责人刘磊,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现红,男,生于1970年10月20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乡燕庄*组。被执行人郝红芹,女,生于1967年4月15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乡燕庄*组。被执行人张振华,男,生于1981年10月5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乡朱阁村*组。被执行人张会英,女,生于1982年6月24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乡朱阁村2组。被执行人张水泉,男,生于1956年12月18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乡朱阁村*组。被执行人陈淑珍,女,生于1960年8月18日,汉族,住禹州市朱阁乡朱阁村*组。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支行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陈现红、郝红芹、张振华、张会英、张水泉、陈淑珍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以(2015)禹执字第1823号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陈现红、郝红芹、张振华、张会英、张水泉、陈淑珍至今仍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现红、郝红芹、张振华、张会英、张水泉、陈淑珍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陈现红、郝红芹、张振华、张会英、张水泉、陈淑珍在有关单位的收入7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志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崔晓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