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终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江阴市金港湾科技有限公司与青海铭德能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阴市金港湾科技有限公司,青海铭德能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终字第1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市金港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宋秀英,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铭德能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李雅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江阴市金港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青海铭德能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上诉人江阴市金港湾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费,也未提交缓交上诉费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上诉人江阴市金港湾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按撤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宋毅民审 判 员 华 军代理审判员 赵 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 记 员 王艳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