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昌执字第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武汉中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操喜平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中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操喜平,武汉市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执字第1322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中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东科技工业园华光大道18号高科技大厦1202室。法定代表人:张明洪,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旧街政府大院1栋。法定代表人:操喜平,总经理。被执行人:操喜平。被执行人:武汉市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黄茂里73号。法定代表人:操喜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武汉中企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操喜平、武汉市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57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530050元(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5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本息清偿之日止);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85000元;被执行人操喜平、武汉市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29105元,执行费55621元。截止至2015年9月9日利息为159452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世纪兴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操喜平、武汉市和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294296.5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堂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毕 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