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渡法民初字第026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文杨与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杨,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669号原告文杨,女,1978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西郊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20313815-7。法定代表人柯敬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秦建英,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胡军,重庆中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重庆市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春晖路街道陈庹路666号52栋。法定代表人柯敬陶。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杨与被告重庆晋愉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晋愉峰海房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杨分别于2015年9月2日、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文杨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文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文杨承担。审判员 吉红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唐 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