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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1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与孙志勇、张振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孙志勇,张振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11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负责人李林原,行长。被执行人孙志勇。被执行人张振会。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津南支行与被执行人孙志勇、张振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南民三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志勇、张振会暂无履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5)南民三初字第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林审判员  唐建华审判员  于宝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永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