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岳执字第006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唐善兵与蒋苏琼、崔慧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善兵,蒋苏琼,崔慧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岳执字第00652-2号申请执行人:唐善兵,男,197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执行人:蒋苏琼,男,198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执行人:崔慧元,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系蒋苏琼妻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2014)岳民一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蒋苏琼、崔慧元坐落于岳西县天堂镇回龙社区六组团三号楼的房产(房产证号:岳房私字第××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芮泽青审 判 员 祝升龙审 判 员 方诗苗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代书记员 金宏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