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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31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褚忠涛与石廷富、石伟杰、姚金虎、王纪碧、张玉明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忠涛,石廷富,石伟杰,姚金虎,王纪碧,张玉明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3157号原告褚忠涛,男,生于1957年12月19日,汉族,宁夏海原县人,教师,现住海原县。被告石廷富,男,生于1957年4月9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教师,现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石伟杰,男,现年40岁,汉族,宁夏海原县人,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姚金虎,男,生于1962年1月14日,汉族,宁夏固原市人,教师,现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王纪碧,男,生于1959年3月13日,汉族,宁夏海原县人,农民,现住海原县。被告张玉明,男,现年50岁,汉族,宁夏海原县人,现住海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褚忠涛诉被告石廷富、石伟杰、姚金虎、王纪碧、张玉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褚忠涛未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褚忠涛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汉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李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