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7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刘红兰与廖静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兰,廖某雯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5746号原告刘某兰,住址湖南省新邵县。被告廖某雯,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法定代表人Sean。本院受理原告刘某兰诉被告廖某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廖某雯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为服务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双方在《家政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为深圳市福田区金地名津7栋7J,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廖某雯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廖某雯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裁定生效后,被告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100元。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寇襄宜(代)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