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0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淄博市张店天源农机公司与腾磊、山东润在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市张店天源农机公司,腾磊,山东润在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执字第358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天源农机公司。住所地,张店区中心路176-5号。被执行人腾磊。被执行人山东润在煤炭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开发区四宝山宝鑫路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天源农机公司申请执行腾磊、山东润在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张店天源农机公司于2015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鲁中公证处(2015)淄鲁中证执字第00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邵昌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郑云静 微信公众号“”